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年度完成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的工作目标。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开封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豫卫妇幼〔2019〕14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八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2019〕9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3日
抄送:河南省妇幼保健院
河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8部门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方面共同努力,全社会行动起来,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全面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为辖区内0-6岁儿童建立视力健康档案。自2019年起,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
二、服务机构
符合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条件(见附件1)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方便儿童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我省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12-30月龄儿童健康检查、3-6岁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时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对于0-3岁儿童检查眼睛是否有异常,对于4-6岁儿童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儿童屈光、眼位异常等检查)和视力评估,并按照《服务规范》要求记录检查结果。对于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应及时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
四、工作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0-6岁儿童的不同特点,开展相应的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并建立完善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一)0-3岁儿童眼保健
服务机构要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时,按照规定频次认真做好0-3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要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办〔2019〕32号)要求,依托全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妇幼信息系统),通过“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的“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30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等表单的录入,将0-3岁儿童眼保健的相关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二)3-6岁儿童视力检查
为方便工作开展,提供优质服务,3-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原则上在托幼机构集中进行。入园视力检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要求进行,认真填写《河南省3-6岁儿童视力健康检查表》(附件2)。3-6岁散居儿童可自行就近选择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三)建立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各服务机构要规范记录检查结果,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准确录入妇幼信息系统,通过妇幼信息系统汇总相关检查数据,为0-6岁儿童建立一份视力健康电子档案(见附件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儿童入学时将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移交教育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五、组织管理
(一)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组织协调、宣传引导和数据质控管理等工作,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视力检查工作,强化技术人员的培训。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托幼机构的宣传发动,协调托幼机构按照要求提供视力检查场所,组织在园儿童规范有序进行视力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经费等工作,确保经费及时、全额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各辖区的项目技术指导管理机构,要加强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等业务管理工作。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积极做好儿童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近视防控措施。
(二)信息管理
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服务机构须及时将检查数据录入河南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本方案下发之前,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所需的眼保健2019年度的相关数据,以各地现使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为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将前期0-6岁儿童眼保健相关数据导入妇幼信息系统,确保生成的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相关内容完整、准确。同时,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准确(“三数两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
(三)经费管理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从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各地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善本辖区2019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确保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经费。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授权和要求,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评制度,每年开展各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完善2019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立情况纳入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培训和指导,保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经费,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辖区内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档案完整性,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人员培训,规范质量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从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儿童保健、医护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确保各地检查方法、标准规范统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确认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群众就近服务的原则,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0-6岁儿童提供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进行指导和技术考核,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予以全省通报。
(三)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健康意识
各地在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儿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儿童眼保健和近视防控的健康科普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近视防控措施。
(四)规范诊治服务,确保群众受益
检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对于儿童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患者,应当充分告知疾病的危害,提醒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制定跟踪干预措施,并将检查和矫治情况反馈给家长和托幼机构。
五、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白志强 赵杜涓
联系电话:0371-85961397,85961189
附件:1.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2.河南省3-6岁儿童视力健康检查表
3.河南省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4.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1
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 机构和人员
检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检查人员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并可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二、设施和设备
视力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开展儿童视力检查的机构须配备、携带以下检查设备:
1.视力筛查仪(屈光检查设备):主要用于3-6岁儿童屈光异常的检查;
2.标准对数视力表灯:主要用于3-6岁儿童视力异常的检查;
3.眼位检查设备:遮掩板、聚光灯电筒或其他眼位检查设备。
三、检查场所
1.开展视力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导托幼机构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检查室,做到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检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检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视力筛查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附件2
河南省3-6岁儿童视力健康检查表
居住地: 市 县(区) 检查机构:
托幼机构名称: 年 级: 班 级: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1.[眼外观]
(1)眼睑:□未见异常 □异常 (2)结膜:□未见异常 □异常
(3)角膜:□未见异常 □异常 (4)瞳孔:□未见异常 □异常
2.[视觉行为评估]
异常视觉行为: □无 □畏光 □眯眼 □歪头 □其它
3.[眼位检查]
眼 位:□未见异常 □异常
4.[视力检查]
(1)选择测量视力表: □标准对数视力表(4岁以上)
□图形视力表(3-4岁)
(2)选择佩戴眼镜情况:□不带镜 □佩戴眼镜
佩戴度数:右眼: 左眼:
眼别 | 裸眼视力(按5.0计数法) | 戴镜视力(按5.0计数法) |
左眼 | ||
右眼 |
注:戴镜视力指配戴自己现有的眼镜看到的视力水平。
*5.[屈光检查](记录电脑验光3次平均数值)
(1)主观验光(结果不具有诊断意义)
(2)选择佩戴眼镜情况:□不带镜 □佩戴眼镜 佩戴度数:右眼: 左眼: 眼别裸眼视力(按5.0计数法)戴镜视力(按5.0计数法)左眼 右眼 注:戴镜视力指配戴自己现有的眼镜看到的视力水平。 *5.[屈光检查](记录电脑验光3次平均数值) (1)主观验光(结果不具有诊断意义) 眼别球镜(S)柱镜(散光C)轴位(散光方向A)左眼 右眼
|
(2)初步印象:
□未见异常 □异常
6. [处理](未见异常不填)
□随访 □转诊
备注:*为选做内容。
附件3
河南省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居住住址:
托幼机构名称: 年 级: 班级:
年龄 | 出生一周内 | 满 月 | 3月龄 | 6月龄 | 8月龄 | 12月龄 | 18月龄 | 24月龄 | 30月龄 |
0-3岁 | |||||||||
3岁 | 视力检查 | 屈光检查* | 眼外观 | 视觉行为评估 | 眼位检查 | ||||
不戴 眼镜 | 佩戴 眼镜 | 球镜(S) | 柱镜(散光C) | 轴位(散光方向A) | |||||
左眼 | |||||||||
右眼 | |||||||||
4岁 | 视力检查 | 屈光检查* | 眼外观 | 视觉行为评估 | 眼位检查 | ||||
不戴 眼镜 | 佩戴 眼镜 | 球镜(S) | 柱镜(散光C) | 轴位(散光方向A) | |||||
左眼 | |||||||||
右眼 | |||||||||
5岁 | 视力检查 | 屈光检查* | 眼外观 | 视觉行为评估 | 眼位检查 | ||||
不戴 眼镜 | 佩戴 眼镜 | 球镜(S) | 柱镜(散光C) | 轴位(散光方向A) | |||||
左眼 | |||||||||
右眼 | |||||||||
6岁 | 视力检查 | 屈光检查* | 眼外观 | 视觉行为评估 | 眼位检查 | ||||
不戴 眼镜 | 佩戴 眼镜 | 球镜(S) | 柱镜(散光C) | 轴位(散光方向A) | |||||
左眼 | |||||||||
右眼 |
备注:相关数据、内容来自河南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其中加“*”的项目为选做项目。
附件4
统计指标解释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0-6岁儿童人数。
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其中,0-6岁儿童数=近六年辖区活产数之和-近六年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之和。
三、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的总人数。
四、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具体参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五、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者,被判定为视力不良的总人数。
六、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七、6岁儿童指满6岁不满7岁者。
八、0-6岁儿童即为7岁以下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