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校验办事指南
一、主项名称
医疗机构校验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医疗机构校验
三、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数量限制
无
六、行使层级
省、市、县
七、实施主体及性质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八、通办范围
无
九、物流快递
是
十、实现“四办”情况
网上办、一次办
十一、预约办理
是
十二、网上支付
否
十三、运行系统
国家级
十四、投资事项
无
十五、中介服务
无
十六、联办机构
无
十七、面向用户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十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九、收费方式
无
二十、收费依据
无
二十一、收费标准
无
二十二、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十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
二十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二十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二)到窗口最多次数:1
(三)申请账户要求:(省政务网统一入口)
(四)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递交申请材料
二十六、特殊环节配置
现场勘探
二十七、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
邮递办理结果
二十九、办理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十、结果样本
三十一、受理地址
郑开大道第三大街市民之家2楼B区22号窗口
联系电话:0371-23857163
监督投诉电话:0371-2386156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特定要求 |
1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原件 | 1 | 需加盖公章、签字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原件 | 1 | 正、副本 |
3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原件 | 1 | 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 |
4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 原件 | 1 | 需加盖公章 |
5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开展放射诊疗业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放射诊疗许可证》为同一发证机关可不提供 |
6 | 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健康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 原件 | 1 | 需加盖当地监督部门公章 |
7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备案及工作开展情况 | 原件 | 1 | 需加盖公章 |
8 | 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 原件 | 1 | 整体运行情况:业务开展、财务运行、效益分析、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引进、发展规划等 |
三十三、公开查询方式
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窗口咨询电话等
三十四、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