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事指南
一、主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数量限制
无
六、行使层级
省、市、县
七、实施主体及性质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八、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九、物流快递
是
十、实现“四办”情况
网上办、一次办
十一、预约办理
是
十二、网上支付
否
十三、运行系统
省级
十四、投资事项
无
十五、中介服务
无
十六、联办机构
无
十七、面向用户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十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九、收费方式
无
二十、收费依据
无
二十一、收费标准
无
二十二、设定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二十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十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二十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二)到窗口最多次数:1
(三)申请账户要求:(省政务网统一入口)
(四)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递交申请材料
二十六、特殊环节配置
无
二十七、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
邮递办理结果
二十九、办理结果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十、结果样本
三十一、受理地址
郑开大道第三大街市民之家2楼B区22号窗口
联系电话:0371-23857163
监督投诉电话:0371-2386156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特定要求 |
1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需加盖公章、签字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 复印件 | 1 | 需加盖公章 |
3 | 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本级许可可不提供 |
4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原件 | 1 | |
5 |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目录 | 原件 | 1 | |
6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改变管理层级时需要提供原证 |
三十三、公开查询方式
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窗口咨询电话等
三十四、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