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审核办事指南
一、主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数量限制
无
六、行使层级
省、市、县
七、实施主体及性质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八、通办范围
无
九、物流快递
是
十、实现“四办”情况
网上办、一次办
十一、预约办理
是
十二、网上支付
否
十三、运行系统
无
十四、投资事项
无
十五、中介服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编制
十六、联办机构
无
十七、面向用户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十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九、收费方式
无
二十、收费依据
无
二十一、收费标准
无
二十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十三、申请条件
(一)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并完成报告的编制;
(二)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经专家进行评审。
二十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二十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二)到窗口最多次数:1
(三)申请账户要求:(省政务网统一入口)
(四)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递交申请材料
二十六、特殊环节配置
无
二十七、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
邮递办理结果
二十九、办理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决定书
三十、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