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注销办事指南
医疗广告注销办事指南
一、主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医疗广告注销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数量限制
无
六、行使层级
省、市、县
七、实施主体及性质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八、通办范围
跨省通办
九、物流快递
是
十、实现“四办”情况
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
十一、预约办理
是
十二、网上支付
否
十三、运行系统
无
十四、投资事项
无
十五、中介服务
无
十七、联办机构
无
九、面向用户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十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九、收费方式
无
二十、收费依据
无
二十一、收费标准
无
二十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十三、申请条件
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二十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二十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和审查
(二)到窗口最多次数:1
(三)申请账户要求:(省政务网统一入口)
(四)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领取办理结果
二十六、特殊环节配置
无
二十七、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
邮递办理结果
二十九、办理结果名称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三十、结果样本
三十一、受理地址
郑开大道第三大街市民之家2楼B区22号窗口
联系电话:0371-23857163
监督投诉电话:0371-2386156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特定要求 |
1 | 《医疗广告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需加盖公章、签字(扫描上传) |
2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原件 | 1 | 扫描上传 |
三十三、公开查询方式
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窗口咨询电话等
三十四、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