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主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辖市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含港澳台)
三、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数量限制
无
六、行使层级
省、市、县
七、实施主体及性质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八、通办范围
无
九、物流快递
是
十、实现“四办”情况
网上办、一次办
十一、预约办理
是
十二、网上支付
否
十三、运行系统
无
十四、投资事项
无
十五、中介服务
无
十七、联办机构
无
九、面向用户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十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九、收费方式
无
二十、收费依据
无
二十一、收费标准
无
二十二、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二十三、申请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 二十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二十五、申请方式
(一)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和审查
(二)到窗口最多次数:1
(三)申请账户要求:(省政务网统一入口)
(四)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领取办理结果
二十六、特殊环节配置
现场勘探
二十七、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
邮递办理结果
二十九、办理结果名称
设置批准书
三十、结果样本
三十一、受理地址
郑开大道第三大街市民之家2楼B区22号窗口
联系电话:0371-23857163
监督投诉电话:0371-2386156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特定要求 |
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 | 1 | 需加盖公章) |
2 | 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 原件 | 1 | |
3 | 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 原件 | 1 | 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
4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 复印件 | 1 | 意见为原件 |
5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
6 | 非盈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 原件 | ||
7 | 申请人设置医疗机构事项承诺书 | 原件 | ||
8 |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 原件 |
三十三、公开查询方式
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窗口咨询电话等
三十四、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