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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卫健康第三度以案释法案例

        2021-10-11 来源: 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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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阳 张亚明口腔诊所

                                                              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2日10时20分,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监督员闫维康、苏玉林等人对高阳张亚明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一生活塑料垃圾桶内放有使用过的医用棉签和一次性注射器。

        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张亚明进行询问,其承认了工作中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

        调查中取得的相关证据:

        一、主体证据:

        1、2021年8月2日提取高阳张亚明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2021年8月2日提取该诊所主要负责人张亚明《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2021年8月3日提取该诊所主要负责人张亚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证据:

        1、2021年8月2日在高阳张亚明口腔诊所内做的现场笔录一份。

        2、2021年8月2日在高阳张亚明口腔诊所拍摄的证据照片四张。

        3、2021年8月3日对该诊所主要负责人张亚明做的询问笔录一份。

        2021年8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认定:高阳张亚明口腔诊所治疗室使用生活塑料垃圾桶盛放使用过的医用棉签和一次性注射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相关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可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应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8月5日,我单位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遂于2021年8月1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8月30日该单位自觉完全履行至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日常的监督监管中经常遇到的医疗机构未使用专用的医疗废物包装物现象,当事人多以病患多、工作忙为借口忽于将医疗废物放于专用包装物的重要性。

        亮点:

        1、贯彻推行说理式服务型执法模式,是我们执法人员的工作方针。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该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让当事人明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本案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体现的更为明显,一一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的标准、操作技术规范的详细内容,可谓是典型的说理式执法,把处罚与教育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本案中又采取了回访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使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3、本案是监督执法过程中最常见的案例,执法人员从最初遇见这种情况分不清医疗废物在什么情况下叫混放,又将如何分类放置,到现在能精准的发现违法问题,并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条例,只有自己理解法、懂法的时候才能将“说理式执法”贯彻好。

           4、这种执法模式脱离了“以罚代管”的老旧形式,充分体现了服务性、说理性、柔和性执法相结合,真正做到了内化素质、外树形象。

        不足: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案为何会是最常见的案例?相应的法律法规罚款数额太低,再依照裁量标准数额更低,根本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思考建议】

        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执法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仍然薄弱,薄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周围人的意识薄弱。身为一名县级卫生监督员,监管对象百分之九十五都在农村,日常监督中常见的问题就是医务工作者自己都声称农村的患者不在意这些,这种现象反而增大了工作量,让执法工作更难展开,宣传工作不到位是造成此现象的重大原因。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是提高医疗机构的卫生条件,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百姓,往年我们卫生监督工作者更致力于将宣传法律知识“送上”医务人员的门,忽视了老百姓也应该知法、懂法。医疗卫生服务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要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把准入、服务、监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医务人员是深化医改的主力军,只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并不够,如果医务人员也加入宣传工作的队伍中,才能更好地营造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提高法律条文中的罚款数额也是值得有关人员深思的问题。

         

        杞县葛岗镇周寨村卫生室

        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消毒工作案

        【案情介绍】

        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张志威、朱新海等人在该室负责人张允杰的陪同下,对杞县葛岗镇周寨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

        1、门前标识:杞县葛岗镇周寨村卫生室。

        2、村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张允杰,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登记号:PDY00355241022112D6001,有效期限自2021年05月31日至2023年05月30日。

        3、诊断室一间,诊断桌一张,桌上有听诊器、血压计、门诊登记本、测温枪。

        4、药房一间,药柜二组,药品八十余种。

        5、治疗室一间,室内治疗桌上放置有三支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1年07月08日报领导批准立案,随即对该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该单位负责人张允杰个人身份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一份。2021年07月09日案件调查终结,2021年07月12日组织了合议,认定:该村卫生室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可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1年07月14日,向该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该村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遂于07月22日向该村卫生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07月29日该卫生室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本案于7月29日顺利结案至今。

        【案情评析】

        本案的调查、取证及案件执行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不但是执行职务,也是对法律的宣传,更是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的一种责任,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及时改正违反行为,体现出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理念,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过程中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案特点: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消毒工作的违法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此现象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消毒相关知识培训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原来的粗矿式执法向说理式执法理念转变,体现出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熟练掌握并善于运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荐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思考建议】

        一、本案中,该村卫生室的违法行为多属于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但又是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综合监督工作中,基层卫生监督部门要积极克服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量大的实际状况,加大对基层特别是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培训,普及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知识,把预防性卫生监督关口前移,突出并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

        二、大力提倡说理式执法势在必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普及法律知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是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卫生行政执法形象的要求。每个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说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实行说理式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掌握说理式执法的基本规则、基本框架及内容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说理式执法的同时,还要善于听取监管相对人的意见与建设,多途径与监管相对人沟通,从而提高相对人守法、依法执业,营造良好监督执法氛围。

        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

        使用后的注射器针头、输液器、安瓿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5月20,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院内存放有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输液器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固定证据.该案于2021年06月21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建议院内存放有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输液器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21年06月28日执法人员对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同时告知其陈述中辩权利。该卫生室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经法制审核、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后2021年7月3日对该卫生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执法人员确认该卫生室整改后于2021年08月02日对该案进行了结案。

        调查中取得的相关证据:

        一、主体证据:

        1、2021年05月20日提取该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2021年05月20日提取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游洪涛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证据:

        1、《现场笔录》(2021-05-20);

        2、《询问笔录》(2021-05-20);

        3、取证照片两页共五张(2021-05-20);

        该案于06月21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建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针头、输液器、安瓿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给予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06月28日执法人员对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同时告知其陈述中辩权利。该卫生室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经法制审核、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后2021年7月3日对该卫生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执法人员确认该卫生室整改后于2021年08月02日对该案进行了结案。

        【案件评析】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在调查取证中该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卫生室当事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输液器]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现场采取物证对其卫生室院内撒落的针头、输液器、注射针管处理不当,经询问其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才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笔录,提取物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这些证据符合合法性及关联性也成为本案处罚的关键因素。

        【思考建议】

        该案具体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针头、输液器、安瓿丢在卫生室院内,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通过查处这个违法行为我卫生监督所每年对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开会的机会对其培训普法宣传医疗机构存在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怎么进行无害化处理好的问题,结合谁执法谁普法的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是以后加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法宣传培训强度。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开封济康医院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3日,开封市禹王台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开封济康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开封济康医院未设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存处无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进行了现场拍照,并获取了相关书证。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2021年5月17日立案。5月21日,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29日对行政处罚决定事项进行审批,并于当天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给予开封济康医院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1.该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取证充分,处理证据确凿。本案中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三张等,证据之间存在合法性、关联性,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2.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本案中涉及的违法事实显然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本案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完整,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建议】

        2003年国家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医疗废物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类,并对每一类医疗废物的特征、常见组分和废物名称做了详细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实际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仍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如管理制度不全、医疗废物未分类收集、交接登记不全、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相关人员培训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本案的调查、处理及案件执行过程就是帮助当事人提高认知、改正违法行为的过程。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

        当前,部分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医疗废物处置的投入,还有一些地区医疗废弃处置单位建设滞后,医疗废物处置出口不畅,严重制约了医疗废物依法管理工作,造成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医疗废物监督处罚力度,同时探索医疗废物监管的长效机制,落实医疗废物一把手责任制,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的管理方式,促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祥符区曲兴镇

        后湾村卫生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5月26日,祥符区卫生监督所对祥符区曲兴镇后湾村卫生所所进行传染病专项监督检查,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卫生所存在在本医疗机构内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

        经调查,该卫生所治疗室窗户外地面上放有一袋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安瓿瓶若干。该卫生所在本医疗机构内的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06月07日,祥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祥符区卫生监督所向该卫生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卫生所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遂于06月10日向该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06月10日,该诊所自觉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违法实施清楚,卫生监督员调查思路清晰,证据充分确凿,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先就本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该案为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案件,是基层医疗机构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该案虽不复杂,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做到环环相扣,入丝入理,对于基层的卫生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案特点: 一是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此现象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并没有单纯的对治疗室等明显部位进行检查,而是对管理相对薄弱的特检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表明基层一线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正在逐步扩展和深入。二是实行双审批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和行政处罚决定前都要经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批,避免了卫生监督员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又加强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管理力度。该卫生所医疗废物管理存在违法行为。在对该卫生所检査现场笔录中,存在在本医疗机构内的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调查回访期间,该卫生所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我监督员的调查取证,对于在本医疗机构内的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1、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固然很重要,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可以避免执法人员乱作为,但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更重要,可以避免不作为。因此,不管针对医疗机构还是执法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案说法开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强化依法守法的意识,强调行政处罚与法律服务并重,提高认识,减少误区,可以避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案确实为卫生监督部门在实施对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监督检査工作奠定基础,也巩固了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值得在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中提倡。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背景下,要求各级卫生监督行政部门严格执法,落实执法责任。

        3、本案提示我们在执法活动过程中,面对常见的违法行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更需要加强。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不仅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同时也要将相关标准和规范作为判定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强化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认真履行好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基层卫生所医疗废物管理不仅是医疗机构内部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提高公众意识是最重要的,应加强后勤及非临床人员、保洁人员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培训,人人参与医疗废物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才能有效地控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流程,真正实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医疗废物处置的每一个程序都环环相扣,任何一点出差错,都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把全社会对于生命安全的维护,从被动地自身防护、消毒隔离转向了主动控制威胁全社会生命安全的危险因素。

        在对医疗废物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未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是我们经常发现的问题,如果只是以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可能难以见成效;且此类案件,案情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取证较容易,法规也规定明确,可操作性较强,故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