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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2018-01-18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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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地位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1992年6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擅自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根据户籍管理部门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选取第三方姓氏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

        (2)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出生证开具之后需改姓名只由户籍部门负责。

        (3)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首次签发需要准备的材料

        (1)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5)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人或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领取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

        4、《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入户登记手续。

        5、不予签发的情形

        (1)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

        (2)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4)申领出生证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

        6、《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规定

           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信息的。

        (1)以下情形可到原签发单位换发:

          1)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

          3)项目填写不全、有错误;

          4)私自拆除出生证副页;

          5)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换发机构在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换发后原出生证收回存档。

        (2)换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情况说明。

        7、《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补发是为遗失出生证的新生儿补办出生证。

        (1)提交相关材料

        1)补发申请表。

        2)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4)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特别提醒: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孩子入园、入托、出国的必要凭证,请各位家长妥善保管,请勿私自涂改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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