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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修订《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10-12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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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修订《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精神,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明确了医学类专业属于国控专业的特殊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中的职能和责任。

          近年来,教育部连续发文规范高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并公布最新专业目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12号)中提出要“优化医学学科专业规模和结构,坚持以需定招,合理确定医学类专业招生结构和规模”。我省医学教育起点低,目前存在招生总量大,办学层次低,供需不平衡,教育质量低等现状。原河南省卫生厅于2013年制定的《河南省高等学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审核评估办法(试行)》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工作。为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促进医学教育办学规模、结构、质量与医药卫生行业需求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以需定招,合理确定医学类专业招生结构和规模,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科学化管理,特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要求,修订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二、《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框架和主要变化有哪些?

          原文件共六章十七条,因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原则部分内容重复,所以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将原文件中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原则合并,变为五章,共二十一条。

          第一至六条是总则,明确了专业设置管理的依据、按最新专业目录申报专业、无相关医学类专业基础的非医学院校不得设置医药卫生类专业、以省辖市为区域统筹规划单元科学规划专业结构、按层次规范办学等原则。第七至十四条是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坚持“先达标,后评审”的原则,要求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设置本科层次的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第十五条是专业申请程序,首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初步审查,对符合专业设置要求的组织专家现场评估,而后进行反馈指导,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专业,出具书面意见,由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至十九条是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省卫生健康委参照专业目录建立完善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评估专家库,对新设置的专业加强督导评估,促进专业建设和教育质量。对评审专家的遴选程序与工作提出要求。第二十至二十一条是附则。

          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更新了专业设置的政策依据。纳入国家和省级有关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的最新文件精神,明确了医药卫生类专业申请应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专业目录进行申报。

          二是明确了按层次办学的原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无相关医学类专业基础的非医学院校不得设置医药卫生类专业。已设置本科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高校,其对应专科专业不再招生;高校不再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中等职业教育”。

          三是区别了不同层次的条件要求。依据专业设置文件,分析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本科和专科层次对专业设置的不同要求,在《办法》中分别体现不同层次的要求。尤其是对职业教育本科层次的要求。

          四是细化了师资队伍的具体指标和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具体指标,操作性更强。

          五是适应当前形势,将“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

          三、《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