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共130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3.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4. 医师执业许可
5.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106项)
1.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4.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6.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7.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8.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9.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0.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1.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12.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3.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4.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15. 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16.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17.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18.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19.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0.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1.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22.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3. 外国医师、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单位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24.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25.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26.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27. 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8.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9.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3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3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3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3.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34.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5.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6.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8.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39.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40.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1.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42.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4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4.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45.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6.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7.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8.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49.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50.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51.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52.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5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54.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55. 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6.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57.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8.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59.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60.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1.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2.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6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64.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5.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6.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67.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68.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69.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0. 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71.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7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3.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4.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75.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7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78.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9.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80.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81.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或者事后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8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83. 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84. 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85.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86.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87.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88.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89.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90.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9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92.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93.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94.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9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96.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97.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98.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99.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100.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0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0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03.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04.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105.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06. 封存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相关设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2项)
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2. 病残儿医学鉴定
八、其他职权(15项)
1.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村和居民小区、除四害先进城区、健康城市评审
2.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
4.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定
5. 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医师考核
6. 中医药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成果奖评审
7. 中医科研机构设置初审
8. 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出师考核的组织实施
9.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审核
10. 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评审
11. 冠“开封市”字样的市级医学、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的冠名审批登记
12. 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选初审
13.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业务的审核和评估
14. 护士执业注册
15.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