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村和居民小区、除四害先进城区、健康城市评审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疾控预防控制科 |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豫人常〔1996〕33号)第一章第七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第三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县城卫生水平。第四章第二十条:县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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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河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三)改革创新动员群众的方式方法:“……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豫人常〔1996〕33号)第七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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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3 |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 |
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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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定 |
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中《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二章第九条:“ 地(市)、县两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河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各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买施。”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地区中医药 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等;(三)评审和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五)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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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5 |
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医师考核的指导、检查监督 |
中医药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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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医药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成果奖评审 |
中医药管理局 |
《河南省中医条例》(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和有关专家、人员参加:(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和评审;(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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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医科研机构设置初审 |
中医药管理局 |
《河南省中医条例》(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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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8 |
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出师考核的组织实施 |
中医药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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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审核 |
中医药管理局 |
《河南省中医条例》(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由市(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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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评审 |
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局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第一条:“各类高等学校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相关专业人才需求,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2002〕4号)第五条:“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应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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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1 |
冠“开封市”字样的市级医学、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的冠名审批登记 |
医政医管科 |
《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发〔2002〕15号)第十三条:“凡名称冠以“河南省”、“河南”、“豫”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名的省级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由河南省卫生厅审批登记。凡名称冠以“××市”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名的市级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由各省辖市卫生局审批登记,同时报河南省卫生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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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选初审 |
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指导科 |
《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豫人口〔2007〕45号)第五条“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申报确认程序为:1、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资料审验,优质服务先进县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六好”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评估验收;3、评估验收符合标准的,由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交推荐报告、被推荐单位创建工作报告和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评估验收报告;4、省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资料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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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业务的审核和评估 |
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局 |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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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4 |
护士执业注册 |
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科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制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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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
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科、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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