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本情况说明
开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原开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有7个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6个,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计划生育工作及有关人口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组织指导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检查指导计划生育系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制定全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有单位名称:
1、开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
2、开封市计划生育协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开封市人口学会(全供事业)
4、开封市计划生育药具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5、开封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全供事业)
6、开封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全供事业)
7、开封市婚前教育学校(自收自支)
以上各单位除开封市婚前教育学校收入来源为自收自支,其他均为财政拨款。
二、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1、2015年度,开封市计生系统收入总计886.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55.86万元(占总收入的97%),事业收入18.48万元(占总收入的0.02%),其他收入12.21万元(占总收入的0.01%)。支出总计876.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6.76万元。
2、2015 年度,开封市计生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21.24万元,支出决算为843.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2.70%。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496.44万元,占58.87%;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23.92万元,占38.39%;住房保障(类)支出23.05万元,占2.74%。
3、2015年度,开封市计生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43.3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46.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96.6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 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4、2015 年度,开封市计生系统“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0.45万元,支出决算为24.97万元。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 2014 年减少22.56万元,下降47.47%,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2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2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2.7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6、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7、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是指纳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