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服务事项解读
1.主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子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数量限制:无限制
6.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7.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构
8.行使内容: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签发“卫生许可证”。
9.通办范围:无
10.物流快递:是
11.实现“四办”情况:网上办、一次办
12.预约办理:是
13.网上支付:否
14.运行系统:无
15.投资事项:无
16.中介服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7.权限划分: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分别由市、县两级行使。
18.联办机构:无
19.面向用户对象:个人、企业
20.面向个人:医疗卫生、工作、创业、人才
21.面向法人:医疗卫生、其他、其他
22.是否收费:不收费
23.收费方式:不涉及收费
24.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25.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
26.实施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卫生部第11号令)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80号令)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7.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场所;
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相关要求。
2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29.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到窗口最多次数:1次
30.特殊环节配置:
1.特殊环节名称:勘测(踏勘)
2.特殊环节时限:20个工作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1.法定时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2.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邮递办理结果
33.办理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34.结果样本:
35.受理地址:
郑开大道三大街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371-23857163
36.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37.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