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xx医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0年06月01日,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苏xx、刘xx等人出示执法证后,在杞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郭xx的陪同下,对杞县xx医院DR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杞县xx医院涉嫌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
经现场检查发现:
1、该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名称:杞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210xxxxxxxxx。(已提取)
2、该单位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x,有效期限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提取)
3、该单位有《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杞卫放证字(2019)第01号,负责人:郭xx,发证日期:2019年1月8日。(已拍照)
4、该单位DR室位于该单位西北角,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李xx身穿白大褂坐在电脑前,现场检查时发现李xx未配戴个人剂量计。(已拍照)
监督员当场取证,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日报领导批准立案,随即对该单位进行下一步调查。2020年06月02日,杞县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郭xx和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李xx做了《询问笔录》,核实了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李xx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取证。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1、2020年06月01日提取杞县xx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2020年06月01日提取杞县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2020年06月01日拍摄杞县x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照片一份。
4、2020年06月02日提取杞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郭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20年06月02日提取杞县xx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李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1、2020年06月01日在杞县xx医院做的现场笔录一份。
2、2020年06月01日在杞县xx医院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
3、2020年06月02日对杞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郭xx做的询问笔录一份。
4、2020年06月02日对杞县xx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李xx做的询问笔录一份。
2020年06月03日,案件调查终结认定:杞县xx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案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建议对其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06月05日,经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批,向杞县仁和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处罚。2020年06月15日,经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批,向杞县仁和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06月16日,杞县xx医院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2020年06月17日,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再次对杞县xx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李xx已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2020年06月18日此案完结。
【案件评析】
(一)本案特点
本案以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为案由,在杞县卫生健委员会近年来办理的放射卫生专业案件中是很少出现过的,较为新颖,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放射工作人员的询问中和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普及和说明,充分体现了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说理式执法理念。
(二)不足之处
证据不够充分。该案中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李xx未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由此立案调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郭xx和放射工作人员李xx分别做了询问,笔录虽围绕着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未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的问题进行了询问,但问题过于简单,没有更深一步地询问,不清楚这是他的初犯还是经常如此,使证据略显单薄。如果卫生监督员能够再分别对该单位其他的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人进行询问,充分了解该工作人员是否经常如此,该案证据定能更加充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思考建议】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该规定去做,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放射工作人员自身的重视度不够。二是部分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对放射工作的不够重视,虽然给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也做了,个人剂量计也监测了,但在思想上并没有真正的重视起来,也不了解X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针对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一方而应当加强处罚力度,使放射工作单位提高对放射工作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向他们多宣传放射方面的知识,让他们认识到放射对人体的危害。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多方面体现出说理式执法的理念,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度,认识到放射工作的重要性,更加重视对放射工作人员及受检者身体安全健康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基层卫生监督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体现出新时代卫生监督员的服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