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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意见

        2021-06-22 来源: 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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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汴卫〔2021〕48号-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意见.pdf


        各县区wwwBet365_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盒子365靠谱吗,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委机关各科室:

        依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开封企业服务方面,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豫卫法规〔2021〕1号),我委制定出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根据具体的违法情形,依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请各单位按照本意见精神,遵照执行。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附件3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主动消除(整改)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