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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许县竖岗镇张瑞宇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1-07-06 来源: 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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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1年05月13日,卫生监督员对通许县竖岗镇张瑞宇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现场看到该卫生室内的紫外线消毒灭菌记录登记最后登记时间是2021年5月3号,未见紫外线灯管清洁擦拭记录。

        该卫生室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行政处罚,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05月13日正式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认定违法事实:该卫生室未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紫外线灯管进行擦拭,违反了《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C6.4.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合议,于2021年05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过行政处罚审批,2021年06月0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卫生室“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9日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于2021年06月09日结案。

        主要证据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2021年05月13日、身份证影印件2021年05月13日、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2021年05月13日,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2021年05月13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2021年05月13日。

        【案件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在量罚时考虑到该诊所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经合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相关规定,认定当时人的行为为一般情节,裁量适当。

        本案存在一定的瑕疵,即证据较单薄,仅仅依据现场照片和现场笔录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未对该卫生室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证据链存在说服性较弱,证明力不足的问题,应现场发现问题后,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在询问中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而且可以在询问过程中发现其日常管理中的漏洞,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其管理质量;此外,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对消毒隔离等相关标准规范多存在不清楚、不熟悉的问题,在询问调查时也可以向他们进行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也是以说理式执法来践行服务型执法的一种体现。

        【思考建议】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应紧跟当前医疗诊疗技术发展形势,结合工作重点,有的放矢,紧紧抓住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控制点,立足于依法监管,学习采用追踪法等新的监督检查方法,依法、科学和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杜绝医疗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对卫生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卫生执法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已经向纵深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上,要向规范诊疗行为、提升诊疗水平、规范技术操作等层面深入;同时也对基层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也要向纵深发展,新时代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能停留在以前的能看看病、打打针的粗犷式服务层面,而是要在服务过程中以落实各种操作规范,按照操作标准进行操作的精细化服务迈进。本案的及时处理,不仅教育了王猛本人,也提高了服务意识,促进了我县医疗机构良好发展。